民兵战备工作计划 民兵战备工作主要任务

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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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思想工作;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

(四)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五)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六)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任务,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活动;

(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实战时动员的有关准备工作;

(八)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

(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领导体制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军区主管。

军分区、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有关问题。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下达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第十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在职职工一千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在职职工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设立人民武装部,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根据民兵、预备役工作需要决定。人民武装部的编制员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民兵、预备役工作。

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撤销或与其他部门合并人民武装部,不得擅自裁减人民武装部编制员额。第三章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十一条 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由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商所在单位考核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定后,以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军政主管名义任命。

预备役军官的选拔、配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任其他工作时,必须事先征得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同意。调整担任预备役部队预任军官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征求所在预备役部队的意见。第十二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

(二)年龄一般不高于相应职务服军官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三)身体健康;

(四)热爱人民武装工作;

(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军事素质。第十三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配:

(一)军队转业军官;

(二)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

(三)优秀退伍军人;

(四)优秀民兵干部;

(一)其他适合做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

民兵整组年终工作总结

时光飞逝,伴随着比较紧凑又略显紧张的工作节奏,一年的工作就这样接近尾声,这一年里大家都接触了许多新的东西、学习了许多新的知识和技巧,现在就让我们对过去的工作做一个详实的总结吧。那么如何做出一份高质量的年终总结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民兵整组年终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兵整组年终工作总结 篇1

根据县政府、县人武部民兵整组工作会议要求,为巩固深化后备力量作战资源整合成果,扎实推进应急作战准备,结合开江府发〔20xx〕9号文件精神,我局召开了由民兵整组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民兵整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今年的民兵整组工作。在县人武部领导的直接帮助指导下,围绕我局民兵整顿任务,抓好了系统民兵组织建设,圆满完成了整顿任务。

一、基本情况

交运系统今年共有民兵整组任务50人,即:交通运输分队40人,工程抢修分队10人。

二、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认识端正,以落实上级指示为目标抓好民兵整组工作。一是成立民兵整组工作 领导小组;二是根据今年的民兵整组形势和要求,局党组高度重视,就做好今年的民兵整组工作做出部署,特别是就系统内民兵建设提出了要求。三是学好文件,领会精神,落实任务。在系统内民兵整组工作会议上,组织大家传达学习了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下发了《县交运局20xx年人民武装工作要点》、《关于做好民兵整组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今年的民兵整组任务。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为目标抓好民兵整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浓厚氛围,是做好我局民兵整组工作的前提。为确保民兵整组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我局高度重视宣传发动的作用,充分采取多种形式来宣传《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有力地促进了我局民兵整组工作的开展。

3、严格把关,质量为先,以适应形势为目标抓好民兵整组工作。我局认真把握新时期民兵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抓好民兵整组工作。一是严格把关,科学合理编组。今年,我局组建的基干民兵中,具有专业职称的占 50%,党团员占50%,不少还是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二是落实计划,抓好点验。根据县人武部的安排,我局于3 月下旬进行了自行点验。三是贴近形势,注重质量。去年,我们在民兵整组中,提出了“三优先”的编组原则,提高了民兵队伍的政治素质、军事素质、科技素质。“三联系” 的管理办法,通过联系单位、本人,对民兵的工作信息、思想信息得以基本掌握,解决了“一头热、一头冷、一厢情愿”的问题。今年,根据形势的需要,提出了贴近实战形势、贴近战备任务、贴近交通实际的“三贴近”思路,建强、建实民兵组织成效显现。通过“三贴近”,编准、编实民兵任务交通运输分队和工程抢修分队,我们采取明确任务、上报名册、反馈编组的做法,解决民兵工作一兵多职、建用脱节、集结困难、到点率低的问题。

三、存在问题

为做好民兵整组工作,我们积极开展调研,按照上级任务要求,不折不扣地做好各项工作,但还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是由于形势的变化,民兵的年龄偏大,给整组、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难,同时,由于长期处于和平时期,大家的战备意识淡化,民兵自身的战备观念不强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解决。

四、下步工作

1、要积极带头参加社会建设中发挥好表率和示范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卫士作用,在急、难、险任务中,发挥突击队作用。

2、加强民兵的教育和管理,按照《民兵工作条例》带好自己的队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3、按照“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要求,科学编组,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训练有序、可靠管用、机制完善的基干民兵队伍。

民兵整组年终工作总结 篇2

我乡民兵整组工作仍然以《民兵工作条例》为依据,以民兵工作“三落实”为标准,根据县人武部文件精神,重点抓好了基干民兵和民兵信息组织建设,民兵应急分队的`整顿工作,使民兵组织结构更加优化,民兵队伍更加规范,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增强了快速和遂行各项任务的能力,为应急作战兵员和维护一方平安奠定了坚实有力的基础,现就整组情况向上级总结于后。

一、基本情况

通过这次民兵组织整顿,全乡建民兵连4个,民兵总数720人,在上年基础上减少43人,占全乡总人口18%。其中:基层民兵连1个,基干民兵41人(含民兵排以上干部4人),占全乡总人口1.1%,占民兵总数5.7%,服预备役退伍军人20人,服预备役地方专业技术人员2人。通过精心挑选、考察、考核,基干民兵出队6人,入队4人,在上年基础上减少2人,达到了精干。同时在整组期间确定预训对象3人,预征对象9人,并对适龄青年进行了登记造册,为下半年冬季征兵工作进行了早安排、早准备。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在县人武部民兵预备役工作会议后,根据县人武部文件精神安排,我部立即向党、政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并对当年度民兵组织整顿提出了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两位领导当即拍板,召开党委会,研究如何实施,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前主要议事日程,迅速成立民兵整组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亲自担任组长。会上,乡长、财政所长表态:“只要是用于武装工作的经费,乡上再困难,我们必须保证。”为此人武部立即牵头,及时召开了村民兵连长会议,传达了县人武部今年整组会议精神,作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

(二)广泛宣传,认识提高

针对当前实际情况宣传了《国防法》、《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其次充分利用板报进行宣传,办板报1期,书写标语10幅。通过宣传、学习,广大干部、群众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共识,认识到民兵组织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坚强有力的后备保障力量。为此形成了各级领导重视民兵整组,重视基层民兵组织,广大群众关心和和支持民兵整组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合理编组,调整民兵干部

通过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摸底调查,我部以《基干民兵连队建设纲要》为依据,在整组中,调整充实了基层民兵干部,全乡三个村的民兵连长均由专职人员担任,班、排长基本上由退伍军人担任。并针对个别在外务工民兵的情况,及时发了书面通知,使他们了解今年整组情况,按时回乡参加点验,参加民兵活动;不能回乡的,明确了自己所在的班、排及身份,较好地解决了重、漏、错编现象。

(四)措施到位,集结点验顺利

由于我乡正在实施灾后农房重建,加之部分民兵、青年外出务工,相对形成了点验人员难召集的态势。为此,党、政领导非常重视,亲自督促,具体安排,具体落实,给村干部、民兵连长压任务,定人到头,实行奖惩挂钩,纳入考核,并要求“国防后备力量,不能有半点马虎、闪失”。为此,增强了认识,大家齐抓共管,使我乡基干民兵点验到点率达到了90%以上,应急分队到点率达100%。

通过这次的民兵组织整顿,我乡民兵组织更加纯洁、可靠,真正达到了“三落实”,保证了一有情况,就能收得拢,拉得出,联得上,打得赢,增强了遂行任务的能力,同时为灾后重建工作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三、存在的不足

1、个别民兵干部的工作责任心不太强,业务尚差,工作做得不细,有待提高。

2、个别民兵认识不够,组织纪律意识差,看重经济利益。

3、我本人作为一名专武干部抓本职工作的时间、精力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民兵整组年终工作总结 篇3

xx镇武装部认真按照上级民兵整组工作有关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豫办[20xx]3号文件、宛办[20xx]9号文件精神和《社旗县人武部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指示》(社武[20xx]6号),为全镇民兵预备工作深入发展打下良好的组织基础。通过这次整组,我镇现有基干民兵70人,普通民兵3223人,基干民兵排以上干部5人,普通民兵连以上干部56人。为总结经验,促进今后工作,现将整组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入搞好宣传,切实打牢思想基础

整组工作开始前,镇武装部对本镇民兵组织状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制定整组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组织计划和有关准备工作。镇武装部和各村民兵连运用悬挂过街联、张贴标语、召开广播会等多种方法和手段进行广泛宣传。使每位民兵认清自己的地位和任务,切实增强广大民兵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继续发扬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等优良传统。在深入搞好宣传同时,着重摸清民兵组建范围,民兵干部、基干民兵专业技术兵、步兵分队、出入转队人员的底数和民兵流动情况。为对这次组织调整、人员确定打好基础。

二、健全民兵组织,优化组织结构,合理配备干部

在民兵整组中,我们按照县部要求,重点抓了基层民兵连建设。首先,我们对民兵连长进行考察,并从退伍军人中选拔。新配6名民兵连长,去掉那些工作责任心不强及年龄偏大的人员。止目前,全镇27个行政村,村村配有专职民兵连长,其中党员人数12人,并且都在村两委中担任职务。其次各连队都认真审查了出入转队名单,合理调配组织。通过整组,全镇现有普通民兵连27个,普通民兵排118个,基干民兵连1个,基干民兵排5个。其中退伍军人67人,经过军训的183人。第三、在整组期间,我们建立健全了会议制度,完善资料制度,基干民兵外出联系制度,新入伍民兵培训制度。不仅民兵工作组织制度健全,而且使组织成员,尤其是基干民兵做到外出有人管。另外,我们注重资料的完善和管理,整组中镇武装部和各连队进行了认真核对,做到人片一致,分类归档,管理科学。

三、加强组织领导,圆满完成任务

首先把这次整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科学安排,抓好落实。其次,镇人武部与各村签订民兵整组工作责任书,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村主要领导及民兵连长进行通报批评。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民兵整组工作得到了镇领导重视和各村主要领导支持。在此基础上,各民兵连与主要领导思想统一,态度端正,提高了认识,集中时间和精力扑下身子真抓实干,按时完成了各项任务。

目前,整组工作已顺利完成。通过民兵整组,充分体现了我镇民兵干部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较高的敬业精神。同时,也反映出了我镇部分民兵连长的业务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全局观念较差,有待进一步学习提高,为我镇下步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基础。

民兵整组年终工作总结 篇4

根据全国、成都军分区、省、市关于加强民兵组织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指示精神,按照贯彻落实“能打仗、打胜仗”要求,仅仅围绕国防和军队建设主题主线和“建强应急队伍、建精支援队伍、建实储备队伍”的目标要求,扎实推进基干民兵转型建设。我镇20xx年度民兵整组工作在镇党委、政府、人武部的精心安排和部署下,整组工作有序展开。经过调查摸底,出入转队,政治审查,造册登记和点验等阶段工作,按照编组原则,圆满完成71名基干民兵编组任务。现将我镇民兵整组工作的主要做法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自3月3日县武装部召开关于20xx年民兵整组暨国防动员潜力调查统计工作会后,xx镇于3月4日召开党政联席会,党政领导在听取镇人武部部长关于今年整组工作意见的汇报后,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工作进行深入的探讨,镇领导在会上强调:做好民兵工作,是建设好现代化国防的根本保证,调整组织好民兵队伍,才能使国防后备军永远保持生机勃勃的战斗力;每个挂片领导要负责好本片区的整组工作,镇、村干部负责抓好落实,镇村两级要全力以赴集中精力抓整组。镇人武部根据今年整组工作的新要求、新特点,有针对性地抓了几项工作:一是做好部署。根据县武装部的精神,镇于3月4日召开了民兵整组工作会议,将整组任务部署到每个村,同时明确整组实施方案、点验汇总时间,规范整组内容和做法,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让每个行政村做好准备,抓好落实。二是抓好业务培训。选用召开整组工作部署会、汇报会等时机,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对民兵营(连)长进行培训,使各项工作规范化。三是抓检查指导。镇人武部组织人员对每个营(连)长的业务工作进行具体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边查边改,确保整组工作不走过常。

二、广泛宣传,做好深入教育

为进一步搞好整组工作,我镇拟制教育计划,编印下发宣传教育提纲,各村除召开各种会议组织学习外,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墙报等形式,广泛《兵役法》和《国防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使全体民兵进一步熟悉了民兵性质、任务、要求和基本常识,不断增强依法履行国防义务和参加民兵组织的责任感和光荣感。深入宣传民兵工作的地位、作用,大力进行国际国内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广大民兵的国防观念,强化“兵”的意识,进一步扩大民兵组织的社会影响。并结合本镇实际,把民兵整组的有关内容以寓教于乐、活泼生动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丰富教育内容,深化教育内容效果。

三、严格把关,提高质量

针对今年基干民兵调整较大,出、入转队人员多的实际,各村召开会议,对照征集新兵条件和征兵目测体格要求,研究确定基干民兵出、入、转队名单,从来把好入队关。认真坚持“四级”联审制度,做到个人历史见底,政治态度见底,防止民族分裂分子、非法宗教组

织成员和表现不好、思想不纯、行为不端的人混入民兵组织,有效的保证了民兵队伍纯洁可靠。同时,还重视文化技术含量的提高。今年基干民兵经过军事训练合格和退伍军人及地方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比例较往年大大提高。

四、组织点验,检查整组成果

为了使整组工作真正做到全面落实,镇人武部对全镇21个行政村、4个居民社区进行点验,对照标准和县部对今年集结点验的新要求,逐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抓紧补缺补漏,全面提高质量。

通过此次民兵整组,精干了民兵队伍,保证了组织落实,制度健全的要求,确保了民兵的政治质量。为我镇的民兵队伍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坚实基础。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镇人武部将继续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民兵整组工作的重点严格组织实施,认真研究解决民兵整组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取得扎实的效果,使我镇民兵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民兵整组年终工作总结 篇5

根据军分区和县武装部民兵整组工作安排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指定的民兵编组任务,满足编实的原则,结合我镇的实际在县武装部召开整组工作会议后,我镇广泛动员,认真落实,截至目前,我镇民兵整组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县人武部民兵整组工作会议结束后,我们及时向镇党委、政府作了汇报,镇政府专门成立了以武装部部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出台了曲沟镇20xx年度民兵组织整顿方案,下发给各村及镇直各单位。之后,我们又专门召开了各村支部书记、民兵连长和镇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在会上对整组业务进行了培训,并部署安排了今年的整组工作。在整组期间,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民兵整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并且还在镇、村两级全体干部会议上多次强调镇驻村包村干部要切实配合工作组成员做好整组工作,并特别强调,兵员所在村委会的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并要求我们一定要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大局高度认识民兵整组工作的重要性,按质按量完成。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改革开放的今天,由于人们群众把极大的热情都投入到经济建设的大潮中,相比较而言,人们的国防观念相对淡化,对“民兵”这一组织在头脑中更是失去了概念。针对这种现象,结合整组我们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首先,我们逐村召开广播会,不仅对人民群众进行国防观念教育、形式政策教育,而且还广泛宣传《兵役法》、《国防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的国防观念。其次,我们组织适龄青年、民兵对他们进行民兵性质、任务和依法服兵役义务的集中学习。另外,我们还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从而使广大青年和民兵进一步认识到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民兵组织,依法服兵役是广大适龄青年应尽的光荣义务,从而也提高了广大青年参加民兵组织的积极性。

三、编组合理且兵员质量高

在今年的摸排工作中,整组工作人员克服了种种困难,起早贪黑利用10多天时间把民兵逐一进行了摸排和政审,对他们的在位情况、外出情况逐一进行了统计,并建立了民兵外出登记制度。在去年的基础上,我们又吸收了若干退伍军人加入了民兵的行列,为民兵组织输入了新的血液。今年,我们依然按照任务牵引、因战而建、编用一致的原则进行编组,对各村委会民兵数量进行调整,切实做到了优化兵员结构。

四、资料完善,制度健全

资料是民兵工作的基础,没有完善的资料民兵工作是不可能提高的,所以我们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重新完善了所有“表”、“册”和民兵外出打工登记薄,以及民兵会议记录、国防教育记录等各种资料,并摆放整齐,一目了然。

健全的制度是民兵活动的保障,为了使民兵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我们建立健全了民兵干部例会和学习制度、政治教育制度、创先评比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经常性活动等各项制度。

五、严格集结点验和检查验收标准

整组后期,我们对各村进行了普遍点验,到点率在95%以上,通过点验,提高了干部的组织指挥能力,增强了“兵”的观念,达到了官兵相识,杜绝了在册不在位、在编不在队的现象,确保了民兵组织的稳定性。另外,我们还逐村进行了验收,对因身体和其他原因不合格的逐一清理,通过验收,纯洁了民兵队伍。

最后,我们还采取了奖励措施,对整组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从而提高了官兵的积极性。

总之,今年我镇的民兵整组工作,由于县人武装部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我镇武装部共同的努力,各民兵连工作,落实到位,组织得力,是我镇民兵整组工作圆满胜利完成。今后我部将按照县人武部党委的工作部署,努力把我镇武装部20xx年的各项工作扎实有效的完成。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8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兵、预备役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公民。第三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组建的战时快速动员武装组织。第四条 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主管。

区、县人民武装部是其所辖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辖区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办理各自辖区、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第五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是地方群众性武装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双重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计划,实施统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完成民后、预备役工作任务。第六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指导的领导体制。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接受和服从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对其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区、县人民武装部下达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平时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

(二)进行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和预备役登记;

(三)搞好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四)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任务;

(五)积极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第八条 凡在职职工人数在800人以上、建有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区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当于乡级以上的农林牧渔盐场,应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并纳入本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

凡具有5个以上建有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同时建立人民武装部。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其民兵、预备役工作应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和机构的变更,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撤销和合并人民武装部,裁减人民武装部干部人员和编制名额。第九条 乡、镇和党政组织健全、适龄人员够建一个基干民兵排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民兵组织。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配备民兵技术装备或与军事专业密切相关的单位,按军事机关的要求,编组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内容按军事机关要求办理。

预备役部队的编组和管理,由被赋予编组任务的单位负责落实,并接受预备役师、团机关对其单位预备役部队各项工作的领导。第十条 建有民兵组织的单位中,凡18周岁至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市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均应编入民兵组织或服预备役,并可根据需要,吸收18周岁至28周岁女性公民参加若干民兵组织。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建有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单位,应按军事机关的要求,将预备役人员编为预任军官和预编士兵。第十一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军事训练,完成年度军事训练任务。

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下达,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无权自行减免训练任务,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训练任务的,须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分配的训练任务,保证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时间、经费的落实。

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期间,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照发原岗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补贴,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列支;是农民的,由乡、镇或区、县人民政府统筹,按当地同等劳动力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完成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根据《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北京卫戍区主管。

区、县和乡、镇以及街道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部门、系统的人民武装部或者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和本系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第三条 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

区、县人民政府和预备役师团将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逐级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第四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人民武装部除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具有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统筹安排本地区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任务;

(三)制定本地区民兵、预备役工作规范和要求;

(四)为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五)决定、批准或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建议奖惩。第五条 部门、系统具有下列职责:

(一)支持、推动所属各单位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单位完成上级下达的民兵、预备役任务。第六条 单位具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配齐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按时进行年度整顿,适时开展活动;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思想工作,按规定落实政治教育内容和时间,使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

(三)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等活动所需的人员、时间、经费,纳入劳动、人事、财务管理计划,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做到不重训、不漏训;

(四)按规定建立武器库(室)并配齐看管人员,按要求管理、维修武器装备,达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无事故;

(五)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担负战备执勤,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本单位正常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器材的登记,落实战时动员有关准备工作;

(七)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发展生产、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八)战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完成兵员、物资和车船等动员任务。第七条 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达标考核制度。具体达标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北京卫戍区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制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系统及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第九条 凡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部门、系统、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按批准权限,给予记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民兵、预备役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

(二)在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建设、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武器装备管理、执行勤务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四)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五)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十条 对没有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

对没有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系统,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凡未达到本地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的单位,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享受其他奖励及荣誉。

民兵预备役的任务和职责是什么?

民兵预备役平时是担负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重要队伍,也是未来战争遂行支前保障任务、为部队补充兵员的后备力量,不论是应急还是应战,体能作为战斗力构成的基础性要素,都不可或缺!

民兵预备役不仅仅是担负非战争军事任务的重要队伍,也是未来战争中补充战争消耗、满足部队扩编的后备力量

民兵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定期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条规定,“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民兵预备役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退出现役应服预备役的军人;二是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预备役是区别于现役的一种兵役义务,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基本形式,是战时实施兵员动员的重要措施。

扩展资料:

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作战部统计,从2008年至2011年,全军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先后出动现役军人244.4 万兵力,民兵预备役782万人次。民兵预备役在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处置、反恐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发挥更大的作用力。

民兵预备役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过程中,常常进行区域控制、机动部署、隔离驱散、封锁控制、警戒防卫等行动,这需要一定的体力支撑。而在维和行动、抢险救灾行动中,快速反应、长距离长时间大强度机动,以及高温高湿条件下的连续作战能力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体能提出更高要求。

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8月,云南鲁甸地震发生后,北京市丰台区地震局的抗震救援民兵分队疾驰30多个小时,行程近2500公里赶到灾区,以强大的体力支持,争取到72小时黄金救援时间。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黑龙江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依照法律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是适龄公民的义务。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和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

省军区主管全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军分区(含军事部,下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辖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民兵、预备役的日常工作。

预备役师、团是预备役部队的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部队的组织建设、政治建设、军事训练和后勤保障工作。

预备役部队营(连)负责办理本辖区预备役部队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六条 依法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是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的单位的国防职责,应当把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七条 组建民兵组织除按照《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执行外,应当按照当地军事领导机关的要求执行下列规定:

(一)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生产比较稳定,适龄青年较多,符合建立民兵组织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应当组建民兵组织;

(二)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边境乡,内地重点乡,应当组建民兵应急分队;

(三)配备民兵技术装备的单位和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和对口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四)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及附属企业,应当组建民兵高技术分队;

(五)大中城市、边境乡和社情复杂的地区,应当组建民兵信息网。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基干民兵编组,应当坚持一般岗位多编、关键岗位少编的原则。

女民兵人数以县为单位,控制在基干民兵总数的1%,女青年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可适当多编。第九条 预备役部队的编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坚持有利于战时动员使用、有利于平时建设的原则,适当扩大编组范围。

预备役部队的分队与民兵应急分队、民兵专业技术分队一般不建在同一个基层单位,编组的兵员原则上不允许“一兵二用”,预备役部队应当在编制基础上增配10%的机动预备人员。

预备役军官的选拔、配备、授衔依照国家、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预编士兵的配备,原则上从退伍士兵经训人员和专业对口人员中选配。第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外出30天以上的,应当向所在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请假,并报上一级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备案。

民兵、预备役人员外出期间,应当定期与所在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联系,遇有军事训练、战备值勤、兵员动员或其他应急任务,接到召回的通知后,应当按期返回。第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第十二条 在职职工10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的编制员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在职职工10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未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裁减基层人民武装部编制员额。第十四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

(二)年龄一般不高于相应职务服务军官预备役的最高年限;

(三)身体健康;

(四)热爱人民武装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军事素质。

战备法规有哪些?包括哪些法规?

民兵战备工作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战备任务

第三章 日常战备制度

第四章 战备等级

第五章 领导与指挥关系

第六章 批准权限

第七章 保障与优抚

第八章 附则

(1999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兵战备工作,完善民兵战备制度,保证民兵战备任务的完成,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队战备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兵执行战备任务和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民兵战备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兵战备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贯彻新时期军事战备方针,突出重点,落实制度,常备不懈,提高民兵执行战备任务的能力。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战备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战备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战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战备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本地区军事机关开展民兵战备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完成本单位的民兵战备任务。

第二章 战备任务

第六条 

民兵担负下列战备任务:

(一)参加军警民联防和哨所执勤,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保卫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安全;

(二)搜集情报;

(三)守护重要目标;

(四)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

(五)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参加抢险救灾;

(七)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战备任务。

战时,民兵担负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等任务。

第七条 

参加军警民联防的民兵,应当明确联防区域和任务,遵守有关规定,掌握通信联络、协同行动、处置情况的方法,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对边境、领海、领空的侦察(观察)、警戒和守卫,严防敌人武装袭扰,保卫边防安全;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实施对海上船只、港口码头、车站、交通要道的监视和控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担负哨所执勤任务的民兵,应当明确执勤区域和任务,熟悉哨所附近的地形和社会情况,掌握执行任务的各种技能,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观察、巡逻、警戒勤务,加强自身防卫。当发现敌情和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果断处置。

第九条 

担负搜集情报任务的民兵,应当严格遵守情报工作纪律,掌握侦察和情报搜集、分析、报知技能,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情报。当搜集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报时,必须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守护重要目标的民兵,应当明了守护目标的性质、特点及守护任务和职责,熟悉周围地形,掌握守护方法,牢记联络信号和口令,落实有关制度和规定,保持与目标归属单位的联系,不得擅离岗位。当守护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民兵,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和维护国防工程,适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国防工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担负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民兵,应当明确任务和分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政策和规定,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手段和协同行动的方法,在上级指定的区域内执行勤务,保持本地区、本单位的正常秩序。

民兵执行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任务时,必须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命令和指示,与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密切配合,依法行动,坚决、迅速、稳妥地制止和平息危及国家统一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担负抢救灾任务的民兵,应当了解险情、灾情的性质、范围和程度,明确具体任务及实施方法,服从统一指挥,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 日常战备制度

第十四条 

在执行战备任务时间,民兵的管理应当参照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建立正规的内务制度,严格执行请假销假规定,保持人员稳定,增强民兵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服从命令意识,注重培养优良作风,保持良好的战备执勤秩序。

担负守护重要目标任务的民兵组织和民兵哨所,人员在位率平时应当达到80%以上;担负其他战备任务的民兵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人员外出报告登记制度,明确紧急召回的方法和时限并制定人员临时补充的措施。

第十五条 

民兵的战备教育,应当结合国内外形势和战备任务,以民兵职能和任务、战备形势、战备制度、爱国主义和优良传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为主要内容进行,以增强民兵的国防观念和战备意识。

民兵战备教育应当列入年度民兵政治教育计划。

第十六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和上级指示,结合战备任务进行,要实施规范化训练,落实训练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

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战备方案,组织常年担负战备任务的民兵进行战备演练,通常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和乡、街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及担负战备任务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本单位的任务,制定相应的战备方案并报上级审批。当情况或任务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战备方案的保管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战备方案。

第十九条 

民兵开展敌情、社情研究,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安排和有关情报通报,结合战备任务进行。研究的主要内容是:预定作战对象的编制装备、主要武器性能、作战思想和特点;当地社会治安和社会动态情况,特别是敌对势力的主要活动及其特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 

民兵战备物资应当按照战备要求管理,实行集中保管,分类存放,定期清点,适时更换、补充。动用战备物资,必须按照规定经过批准。民兵战备物资的携行、运行标准,由省军区确定;战备物资的供应、筹措办法,由省军区会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民兵战备设施应当实行责任制管理。对民兵执勤使用的营房、工事和观察、警戒、通信、供电、照明、供水等设施,必须明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战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担负战备值班(包括日常值班、节日值班和等级战备值班)的民兵,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指示的战备任务的需要指派,并明确值班民兵的具体任务、时限和位置。

担负战备值班的民兵组织,必须按照上级的规定落实兵力,明确任务,熟悉方案,坚守岗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并使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随时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民兵组织在执行战备任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请示、报告规定:

(一)凡涉及任务变动、部署调整、兵力使用、武器装备动用及上级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重要事项,必须逐级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担负战备执勤时,应当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报告执勤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三)担负战备值班时,应当逐日报告值班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四)完成战备执勤、战备值班任务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执勤、值班总结报告;战备执勤情况综合统计,按照上级制发的《民兵战备执勤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报;

(五)常年担负战备任务时,应当在年度民兵组织整顿后报告实力,主要包括组织实力、装备实力和人员在位率。

第二十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定期进行民兵战备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是:

(一)组织健全,官兵相识,在位率达到规定标准,人员流动情况清楚;

(二)战备教育落实,战备观念强;

(三)军事训练任务落实,军事素质良好;

(四)敌情、社情研究针对对性强,掌握情况及时、准确;

(五)战备方案齐全,人员紧急收拢迅速,武器装备和战备物资、设施管理有序;

(六)战备执勤、值班严格正规,请示报告及时,处置情况正确。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战备等级

第二十五条 

民兵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民兵组织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必须根据军事机关的命令进行。民兵组织接到进入等级战备命令后,必须立即按照相应等级战备的要求,转入战备状态。

第二十六条 

三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军政主管进入值班岗位,及时沟通对上对下联系,修订并熟悉有关的战备方案;

(二)掌握人员在位情况,控制外出,做好收拢准备;

(三)进行战备教育,了解战备形势、任务;

(四)明确人员紧急收拢的地点、时限、通知方法及信号;

(五)组织敌情研究,了解、掌握社会动态;

(六)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加强观察和巡逻、警戒,及时报告情况;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民兵,在上级指定的位置待命,做好随时执行任务的准备;

(七)检查战备工作落实情况,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二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在位干部加强值班,及时研究、安排战备工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随时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停止人员外出,召回在外的干部和骨干,人员在位率保持在70%以上;

(三)进行战备动员,明确战备任务和要求;

(四)组织必要的收拢集结和紧急集合演练,完善紧急行动的措施;

(五)加强敌情研究,密切注视社会动态,掌握敌对势力活动特点,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六)按照上级指示了解战备物资供应渠道和方法,做好接收武器装备和各种战备物资的准备;

(七)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加强对重要地点和重要地段的控制、守卫;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民兵,集中待命,准备随时执行任务;

(八)逐日上报战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一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配齐各级干部,建立组织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保持通信联络全时畅通和指挥不间断;

(二)召回在外人员,根据上级指示进行收拢集结,人员在位率保持在90%以上;

(三)进行临战动员,明确临战任务和有关规定;

(四)值班人员和分队昼夜值班,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种情况;

(五)请领、接收和分发武器装备、弹药及各种战备物资;

(六)根据担负的任务,进行临战训练和相关的演练;

(七)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齐装满员,完成各项临战准备工作,在指定的位置集中待命,保持临战状态。

第二十九条 

战备等级的转换,必须根据命令实施。通常情况下,依次转入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越级转入所需要的战备等级。

民兵组织实施战备等级转换,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战备等级转换时限的规定,由省级军区拟制方案,报军区审批,并报总参谋部备案;紧急情况下,由下达命令的军事机关规定。

第五章 领导与指挥关系

第三十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本级任务,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由联防指挥机构实施统一指挥;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军事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指挥。

第三十二条 

民兵担负守护重要目标勤务,由县人民武装部和目标归属单位共同领导,以县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为主。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执勤民兵的组织调整、教育训练、人员管理以及与附近民兵的联防工作。目标归属单位负责执勤民兵的守护勤务训练,解决执勤的后勤保障问题,协助县人民武装部做好执勤民兵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民兵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进行。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对民兵的组织和调动;公安机关负责现场指挥。

第三十四条 

战时,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战场勤务,由部队指挥和管理;民兵执行独立作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的任务,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

第六章 批准权限

第三十五条 

边防、海防地区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或者撤销,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六条 

使用民兵担负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守护任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七条 

使用民兵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由管理该工程的军队团以上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八条 

使用民兵担负维护社会治安的一般勤务,由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报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军事机关根据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同时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民兵执行上述任务,不得携带枪支等武器。遇有追捕持枪凶犯等紧急情况,必须携带抢支等武器的,由县人民武装部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告军分区。

第三十九条 

动用民兵执行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的任务,不携带抢支等武器的,由地方县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同级军事机关根据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携带枪支等武器的,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共同批准,并报军区和总参谋部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使用民兵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装部报军分区备案。

第四十一条 

边防、海防地区,遇有敌人袭扰、空降和敌特潜入紧急情况,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立即调动民兵,予以打击和搜捕,同时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 保障与优抚

第四十二条 

在民兵哨所执勤的民兵,来自农村的,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对长期脱产执勤的民兵,在其退出执勤任务后,有工作单位的,由原单位安置;无工作单位的,由县、乡人民政府视情况予以安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与省军区共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以及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四十四条 

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民兵,来自农村的,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维修经费和看护费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解决。

第四十五条 

经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的民兵战备勤务和抢险救灾,执行任务的民兵的报酬或者补助,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六条 

对参战、执行战备勤务、参加战备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无恤,按照国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民兵战备工作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惩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民兵战备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