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工作计划 检察院工作计划领导点评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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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职责

检察院的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空烂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局亏洞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桐枯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3、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检察院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有哪些

检察院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1、审定工作计划和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2、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具体怎么开展工作

特约检察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参加有关检察工作会议,参与相关政策、法律和检察工作重大事项的研究和讨论;经检察长批准,参与有关疑难、重大案件的讨论;参加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执法执纪检查和专题调查;协助检察机关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依法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参加市人民检察院每月“特约检察员接待日”活动,接待处理群众来访事宜;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材料,反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建设和执行政策、法律情况以及检察干部遵纪执法情况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检察制度、检察职能。

特约检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一般应具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身份;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正义感,有民主监督意识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热心检察工作,自愿承担特约检察员的工作职责;能参加特约检察员的活动,履行特约检察员职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特约检察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阅读检察机关有关检察业务方面的文件和有关工作简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及业务资料;参加检察机关有关工作会议和座谈会;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向统战部门和所在党派反映检察工作情况和问题;了解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申诉案件的查处情况;参加检察机关有关专业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如何做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古人云:“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这充分说明了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多年的反腐败实践经验也表明,严厉打击和惩治只能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起到减缓职务犯罪的效果,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只有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才是应对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自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反贪污贿赂检察厅内设立预防贪污贿赂检察处以来,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经历了二十年的探索和实践,也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法和体系,为完善反腐败工作制度、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实践中,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定位不清、措施不力、方法不多、规范化不够、创新性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笔者将从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如何加强自身建设,如何强化和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角度,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定位

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检察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是做好检察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可分为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预防四大部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司法预防的一个方面。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既包括党委、人大、政府三个上位主体,也包括有关部门、社会力量、人民群众这些下位主体。检察机关是有关部门之一,下位主体的一员,发挥着职能部门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检察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一是检察预防工作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分支,必须要有整体、大局意识。检察预防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具有优势和自身的特点,但不能有“包打天下”的错误认识。二是检察预防工作具有司法性质,不能像行政预防、立法预防那样主动地、超前地介入某些社会生活或经营管理活动,在没有违法犯罪的场合只有劝说和建议的资格,没有行使权力的资格。三是检察预防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更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因为检察预防工作是非权力性工作,而有的地方在国有企业等领域试行“咨询性审查”的预防,一定意义上是越权行使行政权。因此,检察预防应摆正位置,通过与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联系和协调开展预防,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高检察院陆续印发了《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定位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工作。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指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的重要方面,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和始终坚持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努力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动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因此,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义重大。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延伸。由于检察机关具体负责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对个案的发案原因、发案环节、作案手段比较熟悉,因此,通过对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分析,更加容易把握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更加了解职务犯罪的发生、发展过程,因此,对如何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遏制也就更为熟悉。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无法取代的特质和优势,是司法预防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能更好地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真正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通过查办案件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对发案单位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同时,对其他单位和行业也可起到警醒和示范作用,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同时,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是对外宣传和交流的平台,通过预防宣传,让各单位、各行业特别是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从而达到支持、拥护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促进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预防部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发现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提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议,从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检察建议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个案的建议。就是检察机关通过查办案件,发现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个案的建议是一对一的,也就是通常说的一案一建议。这样的检察建议比较微观,针对性较强。二是类案的建议。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对某一类型案件的调研和分析,查找类案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向类案发生的相关单位和行业提出预防的建议和具体防范的方法和措施。这类检察建议较为中观,不可能面面俱到,只可能针对带共性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三是对行业、系统的建议。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对同一行业和系统一定时期内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提出的预防方案和措施。这类检察建议也较为中观,往往是针对同一行业和系统内带共性的问题提出来的,对一个系统、行业的预防工作有较好的促进作用。四是区域性的检察建议。就是检察机关针对某个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提出的预防建议和措施。这类检察建议较为宏观,往往涉及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或者一定区域内若干职能部门。这类建议往往是向地方党委、政府等部门提出,为党委、政府的决策作参考。

上述四种检察建议无论哪一种,都是针对相关单位、相关行业、相关领域、相关区域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提出的完善的建议,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通常,我们说,预防工作的开展,第一位的是领导重视。这里所谓的领导重视,笔者看来,分为内外两种。对内来说,领导重视主要是指检察长重视,分管副检察长具体抓;对外来说,主要是指党委、政府重视,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参与。因此,在基层院,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从三个层面来分析。

(一)基层院检察长如何重视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从昭通市的情况来看,预防职务犯罪经过近几年的健康发展,各县区院对该项工作是高度重视的,而且也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作为“一把手”,如何带动和推进一个地方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认识上还是有差距的。笔者认为,一个地方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取得实效,基层院检察长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熟悉县情,对当地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有长期性的、可持续性的规划和统筹。

基层院检察长要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中,对当地的社会、经济、人文、生活环境等要了然于胸,特别是对本地的经济支柱产业、重点扶持项目、热点难点问题要清楚明了,对本院一定时期内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要认真分析。在了解县情和分析案件规律的基础上,对当地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有长远规划,明确远期和近期目标。能够紧紧转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划和设想,要以点带面、以小带大、以局部带动整体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目标的确定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否则就会变成不切实际的空想。

2.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持。

首先应当树立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同时,还应当为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而,检察长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及时、定期向地方党委汇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特别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专项活动的安排、对重点领域的整治行动等,让当地党委对检察机关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二是积极推动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制的建立。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县区均成立了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但在实践中,真正充分发挥作用的并不多。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既是党委预防工作的前沿阵地,也是检察机关推动检察预防健康有序发展的平台。因此,如何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将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思路和措施转化为地方党委的决策和部署,是基层检察长应当深思的问题。从笔者的实践来看,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寄予厚望,满怀期待,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计划充分肯定和支持。所以,基层院应当也可以将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预防思路的发布平台、预防措施的落实平台和预防宣传的传播平台,真正将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运用好。

3.积极沟通协调,营造检察预防工作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一方面要致力于外部环境的营造。首先要争取政府的支持,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定期向人大报告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争取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各职责部门的沟通,争取预防成员单位和联系单位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要根据当地实际,重点选择基础好,制度措施完善的行业或部门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示范区,同时选择近年来发案较多,表现出管理混乱的部门或行业作为重点联系点,强化与主要领导的沟通、协调,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机制,把重点示范区和重点联系点结合起来,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预防工作,带动全县各个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好内部环境的打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发展不足二十年,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曾经一段时间,预防部门在检察机关究竟属于综合部门还是业务部门都是一个争论的话题。近年来,随着党委对预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检察机关的艰苦努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位有所提升,也被明确为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之一,但由于此项工作的发展主要依赖于领导的重视,所以在有的院,预防工作边缘化的现象是存在的。早在2002年,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就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预防工作任务,但在实践中,沾上“预防”二字,就是预防部门的事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预防工作是检察职能的一部分,但这一职能履行的充分履行,靠预防部门一两个人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作为基层院的一把手,对预防工作要高看一眼,倾力支持,要整合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民行、控申、监所等部门的力量,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同时,还要明确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等部门对预防工作的配合方法和措施,形成明确的制度和流程,改变预防部门内部协调难的局面。

(二)分管副检察长如何督促和落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分管副检察长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位置,既要考虑把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和检察长的工作思路的贯彻落实,又要考虑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还要检查和督促好各项具体措施的实施,更要具体协调好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从我市实际来看,绝大部分县区院分管预防工作的副检察长同时分管自侦部门,这有优势也有弊端。优势在于有利于自侦和预防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在预防调查、提前介入等方面给予预防部门更多的方便;弊端则在于大多数副检察长忙于自侦案件的办理,对预防工作处于应付甚至不管不问的状态。从实践来看,预防工作抓得好的县区院,都是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高度重视、支持甚至亲自参与干预防工作的院。对于分管副检察长如何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笔者认为:

1.分管副检察长要具体抓好对内对外的沟通和协调,为预防部门具体开展预防工作创造条件。预防工作单靠检察长的沟通协调和明确内部职责是远远不够的。在对外协调上,分管副检察长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检察长的协调较为宏观,而分管副检察长的协调则意味着具体方法和措施的制定,以及在开展预防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处理。因此,无论是在预防调查、案例分析还是在检察建议的实施或者检察约谈的实行过程中,副检察长要主动承担起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的责任,强化检察机关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推进相关部门的认识和重视,有利于预防工作的有力推动。在对内协调上,如果预防和自侦部门属于同一副检察长分管,那在预防调查、犯罪分析、检察建议等的落实上,就只是工作安排的问题,安排到位了,相应的困难也就解决了,工作措施也就落实了。如果不是同一副检察长分管,则院领导与院领导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可以避免一些由于认识不足而带来的相互推诿的现象的发生,为预防部门疏通道路,创造条件。

2.要分析、研判当地的案件形势,提出结合案件开展预防工作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明确重点示范区和重点联系点,具体指导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犯罪分析、检察约谈、预防年度报告等工作的开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分管副检察长对当地的县情更为熟悉,加上具体从事自侦案件的侦办工作,对当地的职务犯罪多发、高发区域和环节更为了解。因此,在配合主要领导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近期、远期目标上更有发言权,特别是对应当在哪些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该是了如指掌的。所以,分管副检察长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积极向主要领导提出预防工作规划的建议和方案;同时,要结合办案,具体领导和指导好预防科的工作,特别要查看预防调查的重点是否偏离、深度和广度够不够,检察建议是否脱离实际或没有可操作性,犯罪分析是否脱离案件本身,检察约谈是否脱离存在的隐患形成“走过场”的状态,预防年度报告是否千篇一律,不能反映出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现实特点等等,在检查督促的基础上明确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督促改进和落实。

3.加强督促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划、方案和措施是否得到落实、落实得好与坏与分管副检察长的督促、指导和检查息息相关。因此,作为分管副检察长,从宏观方面来看,年初要检查预防职务犯罪的总体思路、年度工作计划是否紧紧围绕当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目标来设计,是否符合当地党委和上级院的相关要求;年中要检查预防工作的相关业务数据和成效,例如:预防调查是否完成,完成的质量如何?是否紧扣了案件实际或者发案单位的客观情况?检察建议是否发出?回复情况如何,是否进行了回访等等;年末要检查预防工作取得的成绩、成效,了解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分管副检察长如果象重视自侦工作一样重视预防工作,在安排部署自侦工作时把预防工作同时安排和部署,预防工作发展的前景和效果就会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4.注意资源和人员的整合。基层院人员少,很多科室都是一人科室,甚至有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客观地说,任何一个基层院,一个人干预防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作为分管副检察长,要注重人员和资源的整合。特别是注重预防人员与自侦部门人员的整合,这种人员和资源的整合将有效促进查办和预防工作。一是便于自侦部门借道侦查。以预防名义开展调查容易让发案单位接受同时也不易引发犯罪嫌疑人的警觉和怀疑,对查办自侦案件是大有好处的;二是便于预防部门熟悉和了解案情。预防工作人员介入侦查,对个案的发案原因和环节将更加了解,有利于通过对发案原因的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检察建议;三是能够弥补侦查人员和预防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预防科长(负责人)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预防科长(负责人)作为检察机关预防业务工作的实施人员,工作思路和方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本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科长(负责人)应当如何做,笔者认为:

1.加强自身能力的锻炼和塑造。对于具体从事预防工作的人,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其应该具备的素质:“站起来能说,坐下来能写,上下能沟通,左右能协调”。因此,对于预防工作人员的要求应该说是比较高的,需要的是综合能力和素质都较强的人。一个地方预防工作的好坏,取决于好的思路、好的措施和好的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把预防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优秀的预防人员。这类人有前瞻性,熟悉和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能够根据本地实际和案件情况提出工作思路和方法措施或者能够根据领导的思路制定具体的措施,把地方党委、院党组的预防工作规划落实并进行经验总结;第二类为称职的预防人员。这类人熟悉预防工作方法,但对当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如何开展缺乏思路,能够按照领导的意图制定具体的方法和措施或者把上级院的要求落到实处,对落实情况能适时进行总结。第三类为一般的预防人员。这类人员对预防工作方法和措施不了解,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对上级院安排的工作和院领导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处于应付状态,落实不力。由于三类人员的存在,我们的预防工作也就分为三个等次。有思路、有措施、有落实、有成效为优等;无思路、有措施、有落实、成效微和有思路、有措施、有落实、无成效为次等;有思路、无措施、无落实、无成效或者无思路、无措施、无落实、无成效为劣等。从现实来看,我们大多数基层院的工作停留在次等上。由于多年形成的习惯,我们绝大多数院的预防工作都停留在贯彻落实市院的要求这个层面,很少有自主的创新型的思路、方法和措施,这也就是预防工作走入瓶颈,难以拓展的根本原因。所以,对于预防工作人员来说,加强自身能力的素质建设尤其重要。

2.保持从事预防工作的激情和热情。有的干警多年来形成了预防部门是边缘部门,预防工作不是检察院的主要业务工作,所以在内设机构不被重视的认识。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近年来,从高检到省院,大会小会讲预防工作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近年来高检院一系例文件和措施的出台,更加突出了预防工作的重要地位。因此,具体从事预防工作的同志们要把预防工作看作是对自己综合能力和素质的挑战,以充分的热情投入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去。以我们预防法制讲座为例:为什么同样的内容,有的人讲得听课的人爱听,能听进去,能发出感叹和感受,而有的人则讲得让人不胜其烦?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讲课者在讲课中注入的热情和激情不够,使原本生动的讲授变得枯燥无味。

3.更新观念和理念。应该说,从2007年高检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和2008年省院《关于结合执法办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定(试行)》执行以来,昭通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和方法已经得到规范,形成了一整套具有昭通特色的预防工作思路和方法。目前制约我们发展的,依然是观念问题。在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定要突出检察职能,一定要与查办案件相结合的基础上,更新观念。例如,如何正确运用预防调查,突出其有效性。以前我们也讲过,预防调查不仅仅限于对已发案件的调查,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情况、热点难点问题展开调查,这也是突出地方特色的一个方面。再如,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在预防宣传上,我们大多数院都停留在市院安排什么专项活动,我就搞什么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对如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特色有创新的宣传形式和有效载体缺乏思考。

4.要强化对当地职务犯罪形势的研判和分析,提出结合实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建议。通过对案件等的调查,提出需要重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业和部门或者系统,或者一个或几个单位,同时提出具体的方法和措施,明确需要达到的效果和目的。对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有总体的思路,即通过一年或者一段时期的工作,需要达到的效果。

5.具体工作的落实要到位。一个优秀的预防科长对如何干好预防工作应当有思路,有具体的方法和措施,有落实的效果。通俗地说,预防工作就是要无事找事做。如果我们单纯的等待自侦部门办案,等待自侦部门结案后再开展预防工作这是不行的。如果案件办完了,我们仍然不开展工作,那更是不行的。在实践中,也会有这种情况,预防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案情,也不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调查,在犯罪分析时照搬照抄,脱离案件去写分析报告,虽然分析报告写得天花乱坠,但与案件事实和发案原因格格不入,这显然就失去了犯罪分析的意义。

检察院的日常工作是什么?

检察院的日常工作主要有: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院

检察院办公楼消防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部门经理对本部门消防安全

工作全面负责,

负责签定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消

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车间、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

安全管理,明确各自职责。

1、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工作制度并做好备案,从源头上预防火灾隐患

产生。

2、督促所属部门依法建立落实防火检查制度,落实岗位防火检查责

任。

3、督促各部门立即整改消除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不能及时消除的,

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情况,限时消除。对消防

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

部门及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

隐患,要逐级报告。

4、加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设,着力提高单位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的能力,做到“火情发现早、报告早,小火灭得了”。

5、严格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

职工能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到位、

有效处置。

灭火救援预案应适时修改,

确保有效、适用。

8、督促各部门加强对职工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

使职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熟悉逃生线路和引导人员疏

散程序。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民事行政检察处职责:

一、负责对全州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二、对全州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本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四、研究分析全州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五、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六、研究制定全州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等。

扩展资料:

民事行政检察厅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2、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

4、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5、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6、研究、制定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业务的工作细则、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行政检察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院

2022年检察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怎么写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的国策,为适应新形式下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特点和优势,围绕团场的工作,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协会工作如下:

1、领导重视,组织建会,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计生协会工作,将协会工作纳入公司的经济建设中。

2、通过帮扶贫困母亲、幸福工程、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等活动,抓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协会规范化建设,使工作有创新。

3、发挥协会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广大理事会员深入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决定》提高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4、利用5.29协会日、7.11人口日、10.28男性健康日等活动,开展学习计划生育法等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积极发展协会会员,使协会工作更加深入群众心中,更好的为职工服务,做好计划生育自治工作,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服务,协会要充分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

人口学校教学计划

为了加强和改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群众更多的了解计生的各项政策,为建设和谐团场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为更好宣传教育,制定本年度教育计划。

1、利用冬闲时间、学习科普知识,计划生育法、生殖健康知识等内容。

2、非生产期组织全厂职工学习,宣传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生活常识等。

3、充分利用协会会员活动日(5.29),世界人口日(7.11)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结合生育文化活动室、人口学校等宣传阵地开展活、学习计生法律法规。

4、分阶段、分层次、分情况为公司育龄妇女上课,做好新婚期妇女上新婚常识课,育龄妇女上避孕节育课。

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篇二

一、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

1、参与制定计划生育人口规划以及工作计划,并监督贯彻实施。

2、参与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

3、参与本级政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工作方针。

4、参与落实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相结合,与社会发展、社会保险、扶贫帮困等社会主义精神相建设结合等工作。

5、监督政府以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6、对人口规划、人口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人口统计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7、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以及危害服务对象健康和安全的行为等进行监督。

8、监督政府人员的工作作风,及时反映个别干部违法乱纪行为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改进工作作风,使计划生育政策切实落实到位。

二、理事议事制度

1、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研究工作,汇报交流。

2、每季向会长汇报一次工作。

3、发挥理事人才济济的优势,每年集中1—2次,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服务活动,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4、平时根据各自工作岗位和特长,为计划生育各尽所能。

三、会员联系制度

1、协会理事、会员按就近自愿的原则联系3—5户(名)已婚育龄妇女。

2、每月与联系对象沟通一次。

3、向联系的育龄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互通信息、交流思想、帮助联系户解生产、生活、生育的实际困难,做到送温暖、传知识,搞好服务。

4、定期向协会汇报联系户的思想及计划生育情况,平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组织做好工作。

四、学习培训制度

1、协会将理事、会员的学习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2、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积级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或讲座,经常受到协会知识的教育。

3、每年对协会会长、秘书长、理事会理事等培训一次,重点学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计划生育协会性质、任务,协会工作业务和做群众工作的方法。

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明确任务和职责,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

二、成立机构

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决定成立市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目标

1、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规定。

2、全面加强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已婚育龄妇女跟踪管理,并建好有关帐卡。

3、抓好春、秋两季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及时组织局系统(包括属地管理的挂编户、租房户、集资建房户、寄居户等)职工春、秋两季环孕检,确保参检人数达100%。坚决做到所有重点管理对象一个不漏地参检;所有计划外怀孕一个不落地落实措施;所有一孩妇女一个不漏地落实上环措施,确保无一例计划外怀孕、生育。

4、督促育龄职工落实节育措施,减少计划外怀孕,杜绝大月份5}产和多胎生育,节育率达100%。

5、严格执行生育申报准生证制度,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在申请领取了准生证后,方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持证生育订达100%。

四、具体措施

1、重点管理对象拒绝参加环孕检,视情节予行政处理直至除名。连续两次未参检者,视为计划外生育,予以开除。

2、春、秋两季环孕检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每缺检1人,给予单位罚款300元。罚款后,单位还要继续缺检对象环孕检,直至完成任务。

3、单位干部职工超生一胎,按规定征收计划生育费,并开除,是党员的同时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系统内干部职工为计划外环孕生育对象提供住宿等条件的,一经检实,每例处以300元罚款,并予以党政纪处分。

5、系统内男职工配偶应积极督促在所属地管理,年内验证两次(春秋两季),每缺少一次罚款300元。

以上内容就是为您提供的3篇《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更多实用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