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诉工作计划 公益诉讼工作计划

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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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机要文电;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编发各类内部刊物;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和保密、密码传真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编撰嘉兴检察年鉴;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全市检察系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协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县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事项;负责市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各县(市、区)检察机关录用和调入人员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检察官等级评定、变动审核审批和呈报审批工作;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及警衔的呈报审批工作。

(三)宣传教育处.

协同地方党委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政治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市院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工作;负责市院的宣传工作以及对全市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组织管理全市检察干部的在职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组织市院机关的业务学习。

(四)侦查监督处

负责指导全市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办理县级院批捕检察工作中疑难案件的请示;承办由市公安局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市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并负责立案和侦查监督;承办全市涉外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或上报上级院批准、决定逮捕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延长羁押期限等案件及备案审查;研究制定全市审查批捕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五)公诉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办由市中级法院一审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承担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出庭工作;负责审判活动的监督和死刑临场监督;办理县级检察院公诉工作中复杂疑难案件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公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六)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处级及其他市管干部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对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大案要案进行督办、协办和备案审查;办理县级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反贪污贿赂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七)渎职侵权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处级及其他市管干部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依法进行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需要由市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对全市渎职侵权犯罪大案要案进行督办、协办和备案审查;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办理县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八)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市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办理县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监所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九)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市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办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民事、行政的抗诉案件并承担出庭工作;办理县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负责对全市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备案审查;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十)控告申诉检察处(与“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刑事赔偿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

负责对各县(市、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申诉,统一管理市院受理的举报线索,承办向省检察院备案的要案线索的报送;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及县级检察院的请示;综合反映控告申诉和举报情况,研究制定全市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十一)职务犯罪预防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办理县级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十二)检察技术处

负责对各县(市、区)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的指导;负责各县(市、区)检察机关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组织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的科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负责市院技术装备管理,配合办案部门做好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和运用工作。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委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负责对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答复县级院执行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执法检查,负责本院检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对县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指导市检察学会的工作。

(十四)行政装备处 负责对全市检察系统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负责本院机关的财务、固定资产、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等的管理及检察业务活动的后勤保障;负责接待工作;负责本院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警务处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制定所辖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管理或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机关党委负责院机关的党群工作。

2015年刑事案人民法院开合议庭检察院参加公诉合符逻辑吗

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合逻辑。

刑事合议庭不会让检察院的人参与,仅有法官自己。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审判案件的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独任制是指由一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合议制是指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一般由三至七名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但必须是单数。

检察院公诉科职能是什么?他有什么权利?

1、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2、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3、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5、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6、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7、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8、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

9、制定本院公诉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

10、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扩展资料

检察院科室设置

基层人民检察院设办公室、政工科(设区市以上级为政治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科、行政装备科等部门。

公诉科

机构职能:

负责对本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渎职等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本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定公诉检察工作业务规划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诉科

参考资料: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

检察院公诉科叫去一趟

检察院公诉科叫去一趟,是要核实案情做笔录,及时报到。

检察院公诉科,负责本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经济、法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研究提出本院审查起诉检察业务工作计划、规定和办法。

省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的具体职能是甚么?

职责:

负责全省刑事案件(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和审判监督工作的指导;

承办省院负责办理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案件和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受害人权利保护工作;

承办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问题的请示。

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省检察系统执法检查工作。

研究提出全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业务工作计划、措施和办法等;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省检察工作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

随着检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审查起诉工作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案件现状,在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公诉改革方面 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开展,为了有效地贯彻法律监督职责,做好公诉工作,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创新,但也不乏出现几点新问题: (1)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目前有待完善。经过近五年来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试点,以及检察机关一贯贯彻执行“行政管理”模式,存在着大多数主诉检察官有责、无权、利不明,办案仍然实行着“三级审批”的“双轨制”运行模式。另外,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套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绩效考评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处于摸索、试点阶段。因此,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难以进一步开展及深化。 (2)“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缺乏配套的规章制度。目前个别检察机关为了加大反腐败力度,整合检察资源,为实现办案质量与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地将反贪、渎检、公诉等部门的办案力量有机地整合起来,推行“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试行,虽然自侦案件的办案期限缩短、办案质量提高,退补次数减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负责人为了提高案件质量,达到“立得准、诉的出”,往往指示公诉人员直接参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甚至记笔录,这样会倒致“本末倒置”,自侦人员成为“配角”,公诉人员成为“主角”,造成侦查、审查起诉由公诉人员一人承包,也会造成公诉人员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错觉,这一现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诉分离原则”。此外,如果把握不准“诉的参与量”,也会造成自侦人员办案不认真,存在“案件办的怎样与己无关,反正有公诉人员在把关、在办案”的思想。案件如果查不下去或者作不起诉、撤案处理,自侦人员会认为公诉人员水平不高,能力不强,还有可能造成单位内部矛盾,自侦部门抵触公诉部门的现状。这一系列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大大折扣“侦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生命力,会加重公诉部门的负担,影响其它公诉业务的正常开展。 (3)庭前证据展示模式缺乏具体操作性。依据高检院要求,个别基层公诉部门已经将“完善向律师展示证据和听取其意见的工作制度”列入工作计划内,这虽然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a、因庭前将有关重要证据展示给辩护律师,有些律师可能会泄露案情及重要证据,致使串供、翻供现象的发生;b、庭前控辩双方就案件情况交换了意见,个别公诉人就疏于庭前准备,不制作庭审预案及公诉意见书,在庭审中草率地发表公诉意见,简略地进行答辩,这不利于公诉能力的提高;c、庭前控辩双方协商取证,个别办案人员经不住诱惑,可能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2、法律规定方面 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工作虽然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仍然存在规定不明确,缺乏具体操作欠妥之处: (1)审查起诉工作的自行侦查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刑事诉讼规则第26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侦查完毕”。自行侦查是由审查起诉案件的办案人员进行侦查,还是由别的人员进行侦查,规定不明确,而在实际工作中,自行侦查往往由公诉部门承办案件人员自行侦查,这样侦查调取的证据由谁来审查,由谁来监督制约。在讲究办案效率、“重自侦、轻刑事”的现实中,公诉部门因办案经费紧张、条件差,他们往往不会自行侦查,使这一规定无法正确有效地实施。 (2)追诉漏罪、漏犯措施不力。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的漏罪、漏犯追诉不力,很容易发生以罚代刑、放纵罪犯、司法腐败等违法违纪现象,有的侦查机关以另案处理、在逃等书证逃避掩盖公诉部门的监督,虽然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审查起诉”,但是这种“必要措施”很难具体操作,怎样的措施属于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刑事诉讼规则还明确规定“……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这里对追诉只是建议,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侦查机关可以听取对其漏犯的监督,也可以不听取,检察机关也对其无可奈何,这不利于追诉工作的有效开展。 (3)告知难。刑事诉讼法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起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于检察机受到办案经费制约加上流动人口多,一些案件涉及人员多,流动性大,无稳定居住地点,使告知困难。 3、公、检配合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时不免出现一些新问题: (1)提前审查案卷存在许多新问题。当前,公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将补充侦查次数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项目,为此,办案单位经常要求公诉部门提前审查案卷材料,这样会出现一些新问题:a、不利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案情况的监督,往往形成以配合代替了监督;b、容易使公诉人员形成以“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审查案件,丧失了审查监督的重要环节。c、长期如此配合办案,存在着侦查人员办案有依赖于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员的态势,侦查取证的能力有弱化的趋势。d、由于侦查办案人员提前将案卷材料交公诉人员审查,有时不履行案卷交接手续,公诉人员认为此案没有正式收案,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但侦查人员认为案卷已由公诉人员审查,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案件被搁置起来,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现象。e、容易造成检察公诉部门工作量加大的现象。 (2)补充侦查缺乏具体操作性。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补充侦查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办案中存在:a、退而不查。比如,某基层公诉人员在审查起诉吴某等四人妨碍执行公务案、杜某等三人聚众哄抢案时,发现该两案证据不足,后退补二次,但是侦查机关不予以补充侦查。b、补充侦查不到位。比如,某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王某故意伤害一案时,他们敷衍了事,“走过程”,使该案难以起诉。

公诉人应如何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

《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1)要充分考虑到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尽可能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必要时,应重新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稳定口供和证人证言,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出庭前,要充分估计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证人推翻原证言的可能性,并研究相应的对策,强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严密性,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使用其证言作为证据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宣读。该笔录具有与证人当庭口头陈述同等的法律效力。(3)证明犯罪是出庭公诉的核心工作。公诉人在出庭前应重点做好举证和质证的准备工作。检察长要加强对制定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的领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亲自审查公诉人制定的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以保证出庭公诉的质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五)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检察院实习计划怎么写

请参考:

人民检察院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增强所学法律知识的应用水平,深入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掌握检察理论和检察实务。

二、实习内容

1、掌握起诉书写作;

2、学习出庭公诉技能;

3、掌握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庭审笔录制作;

4、了解证据审查和案卷审查。

三、实习地点

************人民检察院

四、实习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五、实习阶段安排

1、**年**月**日——**年**月**日 公诉科 学习起诉书写作、证据审查、询问笔录制作和案卷审查

2、**年**月**日——**年**月**日 公诉科 学习出庭公诉、庭审笔录制作

3、**年**月**日——**年**月**日 侦查监督科 学习讯问笔录制作

六、实习总结

1、撰写实习报告,总结实习情况;

2、填写实习鉴定表,请指导老师填写实习评语。